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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6月24日威政发[1999]38号文件发布,根据2002年1月19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威海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内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企业。
    第三条   留学人员企业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由留学人员独自创办或参与创办的企业。
    第四条   园区设在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统称开发区)内,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归口指导。
    第二章    企业认定
    第五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进园区留学人员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下列人员可在园区内创办留学人员企业:
    (一)获得国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的;
    (二)在国内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到国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研修一年以上的;
    (三)出国留学并取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
    (四)其他符合规定的。
    第七条   留学人员企业的生产、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高新技术领域;
    (二)具有较大的出口创汇潜力;
    (三)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四)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新技术、新工艺。
    第八条   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形式包括:
    (一) 留学人员独自创办;
    (二)留学人员与国内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创办;
    (三)其他符合规定的创办形式。
    第九条   合资、合作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出资:
    (一)以货币出资;
    (二)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
    (三)以机器设备及其他物料折算出资;
    留学人员出资额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单独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出资额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
    第十条   留学人员企业认定:
    (一)创办留学人员企业,应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申请书;
    2、证明留学人员身份及其项目(成果)、工业产权、专有技术、资金、机器设备、其他物料状况和作价金额的材料;
    3、可行性研究报告,创办企业的合同和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人选名单;
    5、留学人员资信证明文件。
    (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查合格后,发给留学人员企业证书。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应在接到申请文件1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者应在收到留学人员企业证书后30日内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成立留学人员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危及国家安全的;
    (三)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失公平,损害合资、合作一方权益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申请认定留学企业资格:
    (一)与其他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合并的;
    (二)企业分立的。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留学人员企业资格:
    (一)不再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
    (二)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情况之一,超过60日未重新申请认定的;
    (三)骗取留学人员企业资格的。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企业被取消资格后,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享受下列待遇:
    (一)定居的留学人员购买住房,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每户在150平方米内,其他人员每户在100平方米内,在成本价基础上给予不低于20%折扣优惠,其折扣优惠部分由开发区财政负担。
    (二)留学人员租用住房,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安排,租金按现行政策规定的50%计收。
    (三)定居的留学人员,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系农业农业户口的,按知识分子家属“农转非”政策办理。随归的配偶,安排相应工作。子女入学、入托、就业等优先就近安排。高层次留学人员的子女参加高考、中考,按鲁政发[1998]12号文件规定,参照归国华侨子女入学的政策给予照顾。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从获利年度起5 年内,缴纳的所得税前3 年由财政给予等额扶持,后两年按50%给予扶持;
    (二)从投产之日起5 年,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 年由财政给予等额扶持,两年后按50%给予扶持;
    (三)从投产之日起5 年内,缴纳的地方营业税前3年由财政给予等额扶持,后两年按50%给予扶持;
    (四)租用由园区提供的办公、生产用房,第一年免收房租,第二年、第三年以市场价的50%计收租金;
    (五)辞职到留学人员企业工作的管理、技术骨干,可重新办理录用手续;
    (六)企业内商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9号文关于简化高技术、新技术企业部分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的规定执行。对企业所聘国外人员,工作一年以上的,居留证一次有效期可延长到两年。
    第十九条   市和开发区财政每年拨出一定资金,以全部或部分帖息方式扶持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或进行科学研究。留学人员进行科研、中试、开发所需科技三项经费,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条   留学人员企业除享受本办法规定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开发区对企业现行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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