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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三区”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威发[2008]11号),进一步加强我市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二条 自2008年起,围绕我市优势产业和重点学科,力争五年内培养10个在国内外处于领先水平的科技创新团队(第一层次),20个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的科技创新团队(第二层次)。
第二章 范围与条件
第三条 科技创新团队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驻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中遴选,依托单位可以是单一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也可是多家企业之间、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之间的有机组合。
第四条 科技创新团队应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具备承担国家或省、市重大或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和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能力,研究方向明确集中,研究领域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团队成员专业、年龄结构合理,团队带头人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年龄不超过55周岁;核心成员副高级以上职称应占三分之二,以中青年科技人才为主体。
第五条 入选第一层次的科技创新团队,经专家论证科研水平在国内外同行业、同学科中处于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团队核心成员近五年至少主持过一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取得二项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以上奖励。
第六条 入选第二层次的科技创新团队,经专家论证科研水平在省内同行业、同学科中处于先进水平或市内领先水平,团队核心成员近五年至少主持过二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取得过一项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
第七条 创新团队所依托单位在国内外或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设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科研创新计划明确,科研创新激励机制健全,重视对科研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科技创新团队由依托单位组织申报。申报时需填写《威海市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申请书》,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各市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组织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上报的科技创新团队进行资格审查后,分别组织国内或省内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听取第一、二层次创新团队带头人的汇报答辩,综合评审科研能力、发展潜力和科研基础条件,并按打分排序提出候选团队。
第十条 市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专家组确定的候选团队进行现场考察,考察重点侧重候选团队的科研成果是否属实、年龄专业结构是否合理、科研条件是否具备、成果转化形成产业化的能力是否具备。
第十一条 考察合格团队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经新闻媒体公示后无异议的,正式列为入选名单,并由市委、市政府颁发《威海市科研创新团队入选证书》。
第四章 培养与资助
第十二条 对列入我市科技创新第一层次的团队,自2008至2012年,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每年资助3万元的科研经费;对第二层次团队,每年资助1万元的科研经费。该经费由科研团队自行支配用于科研开发,依托单位和创新团队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三条 对研发项目年缴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科研创新团队,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每两年对创新团队开展一次“威海市优秀创新团队”评选工作,对当选的优秀创新团队记集体二等功,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5万元(详见《威海市优秀创新团队评选表彰暂行办法》威办发[2008]6号)。
第十五条 优先推荐入选的创新团队参加山东省“优秀创新团队”的评选,承担国家和省、市级重大计划、重大科技项目、创新工程和重点科研基地建设;对团队主要成员在科研项目的立项和科研成果的申报评审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对科研创新团队实行动态管理。创新团队应按有关规定要求,每年撰写《年度工作进展报告》,于12月底前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两年组织有关专家对创新团队考核一次,对达不到考核要求的取消入选资格,并择优选取符合条件的团队进行补充。
第十七条 创新团队带头人要与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目标计划责任书,团队带头人不能履行合同规定职责,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提前解除聘任合同,另聘他人担任团队带头人;团队带头人要与团队其他成员签订聘任协议,对不能履行职责或不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计划的成员,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直接解除聘任协议,另聘他人加入团队。
第十八条 创新团队依托单位,应结合实际,加强对创新团队管理,制定并落实对团队的支持措施,协助解决团队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创新团队营造良好的科研工作环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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