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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十百千科技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威海市“十百千科技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三区”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威发[2008]11号),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威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起草了《威海市“十百千科技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威海市科技创新团队培养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使两个实施办法更符合实际和具有操作性,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多提宝贵意见,并于2008年9月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科(联系电话:0631-5282370,联系人:万金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培育高层次科技创新型人才,打造高层次人才聚集区,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三区”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威发[2008]11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自2008年起,以培养高层次科技创新型人才为重点,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十百千科技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即到2012年,培养10名左右在国内外同学科、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具有较强科研创新能力的领军人才(第一层次);培养100名左右在全省同学科、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第二层次);培养1000名学术、技术骨干或优秀后备专业技术人才(第三层次)。

  第二章 培养对象

  第三条 人选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学素养和职业道德。

  (2)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研究方向明确集中,研究领域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

  (3)属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驻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入选第一、二层次的人选,年龄一般在50周岁左右。

  入选第一层次的人选,其学术、技术水平在国内外同学科、同行业应具有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是获得国家科技成果、发明专利的主要贡献者;经专家论证正在研究的领域、方向具备了领先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基础和条件。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入选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入选第二层次人选,其学术、技术水平在省内同学科、同行业应具有先进水平或市内领先水平,是获得省、市科技成果、发明专利的主要贡献者;经专家论证正在研究的领域、方向具备了领先省内先进水平的基础和条件。省、市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五条 第三层次人选,由各市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产业、企业发展重点及工作需要自行确定,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凡符合条件的人选,本人可自荐或由所在单位向当地组织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提出推荐人选。

  第七条 各市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或市直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自荐或各单位推荐人选进行初评,分别提出第一、二层次的初步人选,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第三层次人选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八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内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对第一层次人选进行匿名评审;组织省内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对第二层次人选进行匿名评审。

  第九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专家组确定的候选人进行现场考察,考察重点侧重候选人的敬业精神、科研态度和职业道德。

  第十条 考察合格人选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经新闻媒体公示后无异议的,正式列为入选人员名单,并由市委、市政府颁发《威海市“十百千科技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入选证书》。

  第四章 培养与支持

  第十一条 对列入“十百千科技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的第一、二层次人选,自2008至2012年,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每年资助20名左右到对口的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和跨国公司进行深造、研修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资助对象每年确定一次,每次资助金额为1-3万元。由入选人员根据科研需求、专业发展趋势和单位实际,自行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申请时,要填写《威海市“十百千科技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人选培养计划申报表》,自行确定深造、研修或学术交流的项目、机构、时间和所需费用。

  第十三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人选的申报项目进行论证,提出当年资助培养对象及资助金额,报送市人才领导小组审核批准。人选深造、研修或学术交流前,应与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培养协议书”。

  第十四条 经专家论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人选可连续接受资助,外出深造、研修或学术交流,但资助年限不得超过3年。对带有科研项目外出培训的人选,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酌情增加资助金额。

  第十五条 对列入“十百千科技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的第三层次人选,由各市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自行确定资助方式、金额和办法。

  第十六条 对列入“十百千科技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的第一、二、三层次人选,市直有关部门优先推荐或批准承担国家和省、市重大科技计划、科研项目、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创新工程。在我市科技奖励、重大项目资助以及优秀人才的选拔奖励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培养人选。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七条 对培养人选,实行动态管理。第一、二层次人选科研进展情况,由所在单位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单位考核不合格的,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确认后,取消人选资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0年对第一、二层次人选统一集中考核,考核合格的,继续培养资助;不合格的,取消人选资格。第三层次人选的考核工作由各市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新区自行组织。

  第十八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第一、二层次人选查体一次,第三层次人选查体由各市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新区自行组织。

  第十九条 市人才协会将通过举办“威海发展论坛”和“人才沙龙”等形式,为培养人选搭建学习、交流和合作的平台。人选所在单位也要积极为人选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最大限度发挥人选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威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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